淳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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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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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
未参加本县职工医疗保险、未参加异地医保的所有本县户籍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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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对象 |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人员、持有《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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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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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
类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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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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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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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慢性病药品目录、中草药(单方不予支付品种除外)、中成药(黄芪生脉饮除外)、中医诊疗项目: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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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查费按照10元/人次的标准纳入报销范围,超过标准部分自理。在县级公立医院报销5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分院)、村卫生室报销60%。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诊查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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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院 |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600元 |
起付标准至10万元医疗费: |
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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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病种及农村重大疾病 |
在上述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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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
在上述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20%;今年将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