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淳安县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二级以上持证重度残疾对象;
(五)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六)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一次救助标准
类型
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封顶或最高限额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0
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90%,还有10%由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安排资金解决
3万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对象、90—99周岁老年人
0
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20%,最高救助1000元。
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50%
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万元
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35%
二次救助标准
患规定病种的对象
3万元
自负和自理自费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救助30%,
3万元
其他对象
4万元
自负和自理自费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救助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