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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3-02 14:21:33    文字:【】【】【

淳安县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201211日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二级以上持证重度残疾对象;
(五)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六)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一次救助标准

类型

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封顶或最高限额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0

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90%,还有10%由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安排资金解决

3万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对象、9099周岁老年人

0

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20%,最高救助1000元。

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救助50%

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万元

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35%

二次救助标准

患规定病种的对象

3万元

自负和自理自费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救助30%

3万元

其他对象

4万元

自负和自理自费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救助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