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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2-06-01 15:07:18    文字:【】【】【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 16 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为每样本 4 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6 号)执行。
二、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为 2 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按照“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取费用,合计收费不超过 6 元/次。医保支付政策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1 号)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四、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不高于每样本 3.5 元,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五、各设区市要及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价格,切实保障好群众相关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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