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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选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2-28 17:07:15    文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
(二)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当地医保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3.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医疗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承担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承担比例为60%。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病人外的其他规定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医疗费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的报销比例。规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医疗费,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报销比例,今后将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
(三)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2.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门诊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县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当地医保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20%;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30%;常见慢性病药品目录内、中草药(单方不予支付的品种除外)、中成药(黄芪生脉饮除外)、中医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项目)为40%,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5500元。
2.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800元(含),退休(职)人员500元(含)。
3.门诊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医疗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予以报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